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与现实经营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隐性化,交易主体责任难以追溯使网络市场监管面临挑战。对电子商务而言,电子是手段和载体,商务才是本质和核心,电子商务方式上的拓展并不能使其脱离现行法律对商务活动的规制。相关政府部门从主体资格规制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监管作出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但存在制度效力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借鉴国外商事登记制度及其对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规制的经验,应从完善相关立法、坚持电子商务企业主体登记及信息公示、对个人网商实行任意登记、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开办者的连带责任、推进电子商务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对我国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进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