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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益的私法规范路径
被引:67
|作者:
杨翱宇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
信息;
排他性;
准财产权;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20.02.036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数据的本质是信息,应将数据界定为以电子形式存储和处理的体现一定事实内容的信息。数据分类应聚焦非公开数据和公开数据,前者可受商业秘密制度保护,对作为当前主要研究对象的后者如何保护尚无共识。美国与欧盟调整数据财产权益的法治实践表明,应承认数据控制者对其合法收集处理之数据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同时这种财产权益不宜具有绝对性。我国立法未规定数据财产权益机制,实务模式和学理见解存在不同程度局限。应在数据之上创建具备有限排他性的准财产权,使数据控制者得以据此对抗特定类别主体和特定类别行为。应保留《民法总则》第127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之后新增一个条文对数据准财产权保护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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