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在当代法律上的意义

被引:6
作者
胡玉鸿
机构
[1] 苏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 法律内部秩序; 法主体性; 普遍人权; 自我立法;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8.04.010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格在现代社会虽然为所有法律上的人平等地拥有,然而人格本身的法律意义却并未因此而消失。在法律上,人格是法律内部秩序的逻辑基础,是法律体系成为和谐整体的基石,并且构成了法律调整对象的必备要件。人格也是推演普遍人权的基础,它与人的尊严相互承接,从而造就了法律人的丰满形象。不仅如此,人格还塑造了法律上"自我立法"者的形象。人们因为拥有人格,所以可以意思自治、缔造关系、参与实践,从而成为法律上能动的行为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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