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这个题目下,笔者主要探讨解决三个问题:我们对干部退休后的腐败行为、干部离职后(离职经商或离职从事其他职业)的腐败行为,以及借手他人的腐败行为,到底应该如何应对?先说退休干部。腐败干部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不立即收受财物,而是等离职后再收受此前约定的报酬,此举变权力寻租"现货"为"期权",非常隐蔽。一般来说,非举报人举报,很难查实。那么,如何从法律上——由于我国目前的国情,不从法律上规范,则其他规范都是"软法",都不能有实质上的效果——防治退休干部在任职时的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