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兼治,健全法规 防治腐败期权化间接化

被引:1
作者
韩小鹰
机构
关键词
标本兼治; 腐败行为; 谋取利益; 配偶; 企业; 企业管理; 防治腐败; 期权腐败; 《公务员法》; 从业行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262.6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学科分类号
0308 ;
摘要
<正>在这个题目下,笔者主要探讨解决三个问题:我们对干部退休后的腐败行为、干部离职后(离职经商或离职从事其他职业)的腐败行为,以及借手他人的腐败行为,到底应该如何应对?先说退休干部。腐败干部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不立即收受财物,而是等离职后再收受此前约定的报酬,此举变权力寻租"现货"为"期权",非常隐蔽。一般来说,非举报人举报,很难查实。那么,如何从法律上——由于我国目前的国情,不从法律上规范,则其他规范都是"软法",都不能有实质上的效果——防治退休干部在任职时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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