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董事的注意义务及其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被引:8
作者
姜惠琴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董事注意义务; 客观标准; 主观标准; 经营判断规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英美法律对于董事注意义务及其判断标准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而我国公司法却对董事的注意义务的规定付之阙如。在修订《公司法》时,应当借鉴英美国家在董事注意义务方面的规定,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与现有国情,适当引入主客观结合的判断标准和经营判断准则。
引用
收藏
页码:142 / 146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当代外国公司法[M]. 法律出版社 , 卞耀武 主编, 1995
[2]  
EilsíFerran&Char-lotte Villiers,Boyle&Birds Company Law. John Birds,Aj Boyle. Jordans .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