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法人:超级平台数据垄断的治理路径

被引:18
作者
王延川
机构
[1] 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
超级平台; 反垄断法; 用户权利; 数据法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超级平台数据垄断的经济成因是经营者在收集数据方面存在技术上的困境,以及数据收集的高成本;制度成因是其对自己收集的数据享有事实权利。超级平台通过数据优势设置壁垒并排除和限制竞争,打压科技创新,利用“数据共享”增强市场竞争力,以及借助数据垄断实现其资本无序扩张。目前数据垄断治理的思路是通过反垄断法促使数据开放,主要有“必要设施”规则、平台并购审查、制止数据违法使用和资本无序扩张、国家推动建立数据流转平台与共享平台和用户行使可携带权等措施,但这些措施均有缺陷。数据垄断的治理应该回归到对数据确权的路子上来。关于数据的确权,用户或者平台拥有数据权利都会存在排他性危害,阻碍数据的开放和共享。围绕超级平台收集的原生数据成立数据法人,并将数据法人权利的行使委托给政府机构,该架构的目的是促进数据开放和共享,为此应尽量将原生数据赋予申请企业使用,这可能是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并解决垄断问题的妥当做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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