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界定——结合《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的分析

被引:7
作者
王泽钧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经营者主体; 网络交易; 交易规则; 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平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传统电商"开始向"社交电商"转型,这使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社交平台经营者间的边界趋向模糊。"微信"上"小程序"平台的出现,使得实务界对"微信平台"及"小程序平台"的性质出现争议。以"微信社交平台"为例,微信平台上目前主要存在三类经营模式:"朋友圈/社群零售模式"、"微信微店模式"以及"微信小程序模式"。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以微信朋友圈和社群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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