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化”认定

被引:28
作者
于冲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结果化”认定;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结果性危险; 现实危害后果;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化”认定,以避免将行为危险异化为具体危险、抑制具体危险犯的过度“口袋化”为目的,主张行为造成的危险须达到现实、紧迫地危及法益的程度方成立具体危险犯。在具体危险犯“结果化”认定的视域下,具体危险被视为一种结果性危险。结果性危险以一定的现实危害后果作为外在表征。现实危害后果不是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危害结果。一定的现实危害后果的存在表明行为足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没有造成现实危害后果或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后果表明行为不存在引发危害结果的可能,则证明行为并未引发具体危险。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化”认定对具体危险具有锚定功能,对具体危险犯的过度“口袋化”具有抑制功能。对具体危险犯进行“结果化”认定源于比例原则的要求,有助于防范具体危险犯认定中“具体危险”范围的过度扩张,实现具体危险犯认定的客观化。
引用
收藏
页码:173 / 185
页数:13
相关论文
共 48 条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规则研究 [J].
江溯 .
中国法学, 2021, (04) :221-246
[3]   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危险犯的合理设置 [J].
敦宁 .
河北法学, 2021, 39 (07) :41-57
[4]   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的司法限制 [J].
相吉江 .
天津法学, 2020, 36 (01) :62-67
[6]   光辉记忆——我国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 [J].
陈继平 .
人民司法, 2019, (03) :90-93
[7]   抽象危险犯的概念诠释与风险防控 [J].
陈京春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 32 (03) :116-126
[8]   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 [J].
劳东燕 .
中外法学, 2014, 26 (01) :70-102
[9]   论刑法公共安全的多元性 [J].
邹兵建 .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3, (12) :9-19
[10]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J].
陈国庆 ;
韩耀元 ;
吴峤滨 .
人民检察, 2013, (13) :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