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关系辨析——以一起单位集资诈骗案为例

被引:7
作者
王永强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集资诈骗; 单位犯罪; 直接责任人员; 共同犯罪;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2.10.008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在刑法理论层面不是共同犯罪,但相关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单位犯罪案件又与刑法理论层面的这种规定存在一种紧张与对立,这就迫使我们应该在一定限度内承认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本质上是共同犯罪关系,才有可能解决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定罪量刑问题。在单位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根据直接负责人员主观故意的不同,可以对不同的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定罪量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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