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垄断协议规制的法律困境及其类型化解决思路

被引:33
作者
钟原 [1 ,2 ]
机构
[1] 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
[2]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 算法; 垄断协议; 类型化; 规制思路;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大数据时代垄断协议呈现出智能化和隐蔽化的特征,前者是指算法成为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并有主导其达成和实施的趋势,后者意味着在大数据技术使市场透明度增加的情况下,垄断协议的形式将以默示合谋为主。这两大特点带来了反垄断规制在主体要件认定、主观要件认定和基本价值衡量等三个方面的法律困境,而依靠传统的概念思维无法有效化解上述困境,因此引入类型化规制思路成为一种可行路径。通过类型化规制思路的适用,协议主体要件应从算法或者其他计算机技术落实为其背后的设计者、改进者或使用者,同时对主观要件的证明也应从单一的沟通证据转变为以行为证据、经济证据为主,最后在基本价值衡量方面,该解决思路要求实现从经济效率维护到注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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