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认定

被引:19
作者
吕艳滨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关键词
日本; 政府信息公开; 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5.15.005
中图分类号
D731.3 [];
学科分类号
0302 ;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确保公民可以自由获取政府信息,但该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问题。这是各国各地区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普遍面临的难题,尤其是一部分滋扰性申请不但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也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目的。为了解决此问题,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更好地服务于那些确实需要信息的公众,日本国家行政机关及地方公共团体都纷纷根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对原有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等方式,将具有恶意的申请视作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并予以必要的规制。但总体上来看,这种限制都还极为谨慎,普遍强调应从申请人的行为辨别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尤其是司法判决中更加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防止行政机关借此规避公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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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市信息公开条例解释与运用指南[修订版]》 .2 横滨市市民局. http://www.city.yokohama.lg.jp/shimin/shiminjoho/kokai/jorei/kokaitebiki.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