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之我见——以刑事司法为视角

被引:23
作者
陈光中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程序价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其内涵和独立标准。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实现的工具性,此外它还具有独立性、终局性和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等价值。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应当坚持并重理念,即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两者的价值取向进行适宜的调整,保持动态的、辩证的平衡。二者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更不能搞程序本位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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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M].(德)克劳思·罗科信(ClausRoxin)著;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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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的正义.[M].[英国内政部等编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编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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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M].(美)约翰·罗尔斯(JohnRawls)著;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
[5]  
正义论.[M].(美)罗尔斯(Rawls;J.)著;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