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约谈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稳定性。具有浓郁职权主义色彩的行政行为效力"四要件"说,在面对行政约谈的实效性难题上缺乏解释力。行政行为形式论的桎梏、法律原则的运用不足和约谈制度设计的缺陷是导致行政约谈实效性梗阻的主要原因。多元开放式选择理念为行政约谈效力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新思路。应鼓励"行政法律关系论"和"行政过程论"等多元方法论的应用;在约谈主体间,通过导入信赖保护原则,形塑"协商—互动"型行政法律关系,汇聚行政约谈效力机制的"灵魂";在约谈运行过程中,实现外部约谈与行政调查、行政处罚的衔接,内部约谈与行政问责的衔接,搭建约谈效力机制的"骨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