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之困境抑或信托业之困境——论我国《信托法》下的资产管理市场

被引:12
作者
潘耀明 [1 ]
康锐 [2 ]
机构
[1]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
[2] 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信托法; 资产管理; 混业经营;
D O I
10.16538/j.cnki.jsufe.2007.02.005
中图分类号
D922.282 [信托、信贷法]; F832.49 [信托];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1201 ; 020204 ;
摘要
我国《信托法》只能规范以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为主体的信托关系,却无法涉及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的信托关系,是目前资产管理市场上的不正常现象,并带来了市场竞争规则不一状况和要求修订规则的呼声。本文基于信托法理分析了多家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认为均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特征并应受到我国《信托法》的规范。《信托法》宜尽快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着手而不是仅仅从主体着手来进行完善,以便使各个金融机构在混业趋势下找准自己的发展方向,监管机构亦能抓住风险源头,在保证市场公平的前提下实现《信托法》对资产管理市场开放和发展的促进作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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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M].何宝玉著;.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