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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共犯互为印证的供述定案时应慎重适用死刑
被引:1
作者
:
聂昭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聂昭伟
[
1
]
阳桂凤
论文数:
0
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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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阳桂凤
[
2
]
机构
: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3年
/ 10期
关键词
:
供述;
口供;
德远;
周家;
证明标准;
证明要求;
被告人;
死刑案件;
证人适格;
证人资格;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10.005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共犯口供能够相互补强,进而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使用。当然,由于同案被告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会影响到其供述的可信性,故在仅有同案被告人口供定案、缺乏客观性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不应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案号一审:(2011)浙杭刑初字第93号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199号复核审:(2012)刑三复79564476号重审:(2013)浙刑三重字第2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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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8 / 20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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