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共犯互为印证的供述定案时应慎重适用死刑

被引:1
作者
聂昭伟 [1 ]
阳桂凤 [2 ]
机构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供述; 口供; 德远; 周家; 证明标准; 证明要求; 被告人; 死刑案件; 证人适格; 证人资格;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10.005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正>【裁判要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共犯口供能够相互补强,进而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使用。当然,由于同案被告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会影响到其供述的可信性,故在仅有同案被告人口供定案、缺乏客观性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不应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案号一审:(2011)浙杭刑初字第93号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199号复核审:(2012)刑三复79564476号重审:(2013)浙刑三重字第2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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