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

被引:43
作者
张卫平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关键词
法院职权; 程序控制权; 调查取证权; 释明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 ,裁判权是其最基本的职权 ,然而 ,在围绕着这一职权的行使而展开的一系列程序中 ,又衍生出诸多权利 ,如程序控制权、程序事项裁决权、调查取证权、释明权、事实认定权等。程序控制权和程序事项裁决权是法院控制诉讼的发生、发展和终止的节奏和方式并对程序争议事项进行裁判的权力 ;调查取证权、释明权和事实认定权作为法院的三大审理权 ,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下是有所区别的。笔者认为 ,在我国 ,法院不应通过职权干预调查取证 ;释明权作为一把双刃剑 ,应正确把握和运用 ;而事实认定权的行使 ,则必须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证据规则 ,以确保法官心证的公开化和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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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道德原则研究[M]. 商务印书馆 , (英)休谟(DavidHume)著,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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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教程[M]. 法律出版社 , 周道鸾主编,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