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被引:49
作者
刘明祥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信用卡; 诈骗; 盗窃; 计算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机器不能被骗不妨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将《刑法》第196条中的"冒用"、"使用"信用卡的行为,限制解释为仅指对自然人使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信用卡诈骗罪并非诈骗罪的特殊类型;用信用卡(包含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是通过银行的电子营业员交付而取得现金的,不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属于信用卡诈骗;此外,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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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也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刘明祥教授商榷 [J].
张明楷 .
清华法学, 2008, (01) :91-108
[2]  
日本刑法各论[M].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日) 西田典之, 2007
[3]  
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M].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张明楷著,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