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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赦实质条件的“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
被引:8
|作者:
卢建平
赵康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来源:
关键词:
特赦;
第八次特赦;
现实社会危险性;
实质条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第八次特赦中,"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首次成为特赦的实质条件。在我国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语境中,也存在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但认识比较混乱。现实社会危险性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判断要将罪犯的现实表现作为判断依据。"现实社会危险性"只能采取封闭式的立法模式,"现实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不宜直接出现在立法文本中。"现实社会危险性"应当包括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及存在诉讼风险两种情况,但有犯罪记录未必就属于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特赦中"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含义可表述为:通过客观证明可以证实,服刑罪犯在被释放后,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妨碍诉讼等情形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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