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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诉讼代理制度
被引:25
作者
:
吴兆祥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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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吴兆祥
沈莉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沈莉
机构
:
[1]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2年
/ 23期
关键词
:
第三人撤销之诉;
当事人;
近亲属;
内容错误;
诉讼标的;
诉讼代理;
诉讼代理人;
调解书;
案外人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2.23.006
中图分类号
: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正>一、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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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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