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

被引:15
作者
汪厚冬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 类型化; 拘束力; 解释原则;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4.07.003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在现代行政法理论体系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地位日益获得重视,一种以重视行政机关与私人意思的表示理论应运而生。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指作为表意人的行政机关或私人将其期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由行政法对其法律效果予以确认的表示行为。因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以为行政机关或私人,故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可分为:专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意思表示;专属于私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或公民均可作出的意思表示。基于法的安定性要求,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或私人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则即可形成一定的拘束力。意思的客观化形式就是表示,因表示与意思不具有全等性,故需确立一套完整的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解释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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