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被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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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东德 [1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 重庆市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
关键词
生物安全风险; 生物安全事件侵权; 惩罚性赔偿; 生物安全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惩罚性赔偿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其独特的惩罚、遏制功能弥补了补偿性赔偿的不足。在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具有弥补受害人损失、惩戒不法行为人以及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功能,有其正当性与必要性。生物安全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数额应当精细化。具体而言,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情形;客观方面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包括侵权行为手段、方式情节以及损害结果;赔偿数额应以受害人实际损害的三倍为限,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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