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转让与危险负担

被引:3
作者
刘士国
机构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权变动; 危险负担; 效力; 分阶段转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物权变动与危险负担,有法定与自治之分。自治之制,一般情况是所有权从合同成立时转移,危险负担也随之转移;法定之制,一般情况是登记或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时间,交付转移占有和危险负担。我国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对危险负担之转移,采交付主义,即对物权变动与危险负担,采法定之制。但我国立法与德国物权变动采物权行为独立性及其无因性的登记生效主义不同,不动产物权合同的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分阶段转移,物权变动的效力基于合同、登记法律事实之构成,债权效力基于合同行为,危险负担转移取决于合同、交付法律事实之构成。我国应对合同债权效力、物权变动和危险负担作出分阶段转移的司法解释,以便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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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0 / 86+190 +190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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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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