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探讨——从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出发

被引:22
作者
高圣平 [1 ,2 ]
申晨 [2 ]
机构
[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 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 最高额抵押;
D O I
10.13644/j.cnki.cn31-1112.2014.05.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准确把握物权法的立法原意的情况下,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应当明确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可以成为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权利人,并细化不动产抵押权担保范围的登记规则。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在性质上属于本登记,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不动产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本属当事人可得约定的事项,对于潜在交易相对人的公示意义不大,应当作为最高额抵押登记中的非必要登记项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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