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及其本质回归

被引:4
作者
周德金
机构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单位犯罪; 部门意志; 法人人格; 惩罚依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法人犯罪本质上仅是一种观念上的犯罪。法人犯罪成立与否,在于对法人失范行为的管理与惩治模式的选择。比较域外法人犯罪制度,可发现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在惩罚依据、罪责模式、归责原则等基础性问题上存在诸多相互抵牾之处。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在矛盾和混乱之中走上主体扩张道路,但其表面的扩张带来了更多司法失衡问题。我们应在符合刑法体系结构及满足刑法自身逻辑的前提下,以理性主义为思想基调,以法人人格为归责依据,坚持单位与其成员刑事责任相对独立,使得两元主体分别回归本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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