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合同合法性问题研究

被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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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传法 [1 ,2 ]
冯晓光 [1 ]
机构
[1]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射幸合同; 合法性; 自由; 法律家长主义; 习惯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自由是合同法的核心价值,限制自由要有充分的理由。在射幸合同问题上,限制其自由的理由主要是:不得严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严重损害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这既是有限的柔性家长主义的需要,也是尊重习俗和习惯法的需要。具体来说,对于对抗风险型射幸合同与激励型射幸合同,要尽量保护;对于经营性射幸合同,要严加控制,实行特许经营;对于其他类射幸合同,要在考虑习俗和习惯法之后,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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